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的效果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