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暴力取证罪的特征 |
释义 | 摘要: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十八节 暴力取证罪。 本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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