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自己的车轧死可理赔吗 浦东法院受理本市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纠纷案 来沪经商的韩女士遭遇了一场离奇车祸,请雇来的专职司机开车,竟发生意外,被自己的车撞死了。由于车辆投了保,并在保险期内,所以韩女士的家属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韩女士是被自己投保的车撞死的。由此,便引发了一场保险赔偿案。 据悉,这是沪上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的纠纷案。 从河南来沪的韩女士2006年4月14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其的爱车买了份保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5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从2006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4日。韩女士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她本人。 之后,因为工作的需要,韩女士聘请了张某专门做她的司机。去年11月5日,韩女士在车外等待司机倒完车后上车,没想到车辆突然失控,将韩女士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过。经医生抢救,最终韩女士伤重死亡。 经过交警的认定,司机张某应为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韩女士无责。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刑事拘留。 韩女士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2007年5月,保险公司答复说该案不属于赔付范围,因为车辆是韩女士自己投保的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但死者家属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韩女士的死亡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赔偿原告5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投保人韩女士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压死,发生了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身份的特例。死者韩女士是否是第三者,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成了本案的焦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拒赔理由很简单,根据其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从本案看,韩女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显然不符合公司的理赔范围。 而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韩女士是受害人,也是第三者。因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与第三者的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第三者是个广义的概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发生身份转换与重合。本案中,韩女士不在车上,其身份从投保人转变为第三者。因此,韩女士的家属完全有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8年2月,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韩女士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0万元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明确载有提示,并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 关于被保险人韩女士是否属于“第三者”的争议,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韩女士不属系争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对被保险人韩女士依法应当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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