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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和司法鉴定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医疗损害鉴定和司法鉴定区别是什么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损害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属于民事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卫生行政部门转交和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包括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损害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必备资料是: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三、医疗损害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处理办法是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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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6: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