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是: 1.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3.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4.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标准是如下的: 1.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聊天记录等; 2.证明存在合同事实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发货单、收货单等; 3.证明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 4.证明己方损失的证据等。 ![]() 三、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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