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一、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在处理工程合伙纠纷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在保障发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原则上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二、纠纷主体资格证明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主要包括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如果起诉时双方的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的名称不一致,还需要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 三、工程款举证责任明确 对于工程款的举证责任,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等。 3.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 看完本文,你对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是否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难题,不妨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让法律专家为你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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