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 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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