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初生婴儿 受到刑事处罚 |
释义 | 1月19日,龙海市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000元。 王某全系云南省广南县农民,2012年到漳州打工。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王某全在漳州斗鸟时认识了一个云南籍的老乡,在聊天的时候,该老乡跟其说老婆刚生了一个男孩,没钱养不起,想把男孩卖掉,王某全就跟他说能联系到买家。随后,王某全就给叶某凤(另案处理)打电话,问她要不要买男孩,如果要买就来找他,并要收取3000元的介绍费,叶某凤当即表示要买。隔天上午9点,王某全带叶某凤到龙海市程溪镇其老乡的租房去看孩子。看完孩子后,叶某凤问这男婴要卖多少钱,那对云南籍夫妻说要卖40000元,叶某凤就拿了40000元给那对云南籍夫妻,同时也拿了3000元的介绍费给王某全。叶某凤在寻找买家期间,将该男婴寄养在南平其姐姐叶某家。后叶某凤在福州拐卖儿童时被抓,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该男婴送往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全明知他人贩卖婴儿,而帮助他人进行婴儿买卖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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