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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石。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些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4.在收集证据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的轻重。
    5.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义务提供证据,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6.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7.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法定证据种类概述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1.物证和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可以直接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2.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则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案件情况,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其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4.鉴定结论是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后得出的结论,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5.勘验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的笔录,可以记录现场情况和提取相关证据。
    6.视听资料则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材料,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三、证据收集方法与要求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和鉴定等。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类型。
    (1)询问是指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这是获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手段。
    (2)讯问则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
    (3)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或物品的来源。
    (4)勘验和检查是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可以获取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
    (5)搜查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活动,以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
    (6)实验是指模拟再现犯罪现场或过程的活动,有助于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和确定案件事实。
    (7)鉴定则是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在收集证据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3.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同时,也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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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4: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