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收养关系可不用赡养养父母 |
释义 | 邬某与黄某夫妇结为夫妻后,迟迟未能生育。1982年4月,夫妻俩收养了当时邻村一年仅3岁的小孩并取名小邬(化名)。岂料在收养后,妻子黄某竟奇迹般怀了孕并产下一名男婴。 小邬描述称,自从邬某夫妇亲生儿子出生后,他便隐隐感觉到养父母对自己冷淡了许多,不过,好在爷爷奶奶一直对其疼爱有加。2002年,已长大成人的小邬因婚姻问题与邬某夫妇产生严重分歧,小邬认为养父母严重干涉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想到养父母一直偏心弟弟,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自离家出走后的十多年里,小邬一直没有再踏进邬某夫妇的家门,甚至爷爷奶奶生病了,小邬也从未前往探视,更谈不上给付赡养费了。 心灰意冷的邬某夫妇遂一纸诉状将小邬告上法院,诉请法院解除收养关系。经大埔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解除关系后养子女应付贫困养父母生活费 依照法律规定,养父母将养子抚养成人就已形成抚养关系,除发生养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外,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本案中,邬某夫妇于1982年收养小邬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故虽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邬某夫妇抚养小邬过程中,因错误行为给小邬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小邬成年后也负有赡养其养父母的义务。 当然,按照《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告终结,不存在所谓的赡养问题,但是养父母将孩子含辛茹苦养大,解除关系后可能已年老无助,《收养法》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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