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会同保险理赔人员在收集上述证据的同时,也要考虑所收集的证据在诉讼质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对证据先行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 1 背书 1.1 提单背书; 1.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背书/被保险人名称; 1.3 提单/空运单/水路运单/陆路运单/铁路运单的交付。 2 保函 2.1 保函的格式:抬头、货损、短少、灭失、提单/空运单号、日期等; 2.2 保函的内容:注明承运人或船东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 2.3 检验报告; 2.4 检验公司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 2.5 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否详尽和明确; 2.6 检验报告认定货损情况和损失数额是否充分等。 3 付款凭证 3.1 检验费和保险赔款的支付凭证; 3.2 运输费发票、装卸费发票、仓储费发票、堆场费发票、计量费发票及其支付凭证; 3.3 如是委托付款的,则需要付款委托书、付款人的付款凭证; 3.4 保险赔款和保险费的对冲。此种情况下,应有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就此的确认书,并附相应的付款凭证。 4 货物交易 4.1 明确运费的承担及其支付; 4.2 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贸易发票和出口报关单所显示的货物价格是否一致。 5 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1 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5.2 造成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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