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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释义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什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监视居住地址在被监视者的住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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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1: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