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包括哪些 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全国性机构、地方性机构和产业性机构和基层机构。 1、全国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全国性的女职工组织。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各产业工会的女主席(女副主席)或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全国总工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国家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女专家学者等组成,并设顾问若干人。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女职工工作的全总女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全总女职工部部长及副部长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国总工会设立的女职工部同时承担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由部长和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女职工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2、地方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分建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省、市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承担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县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产业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在产业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除铁路和民航、金融外,地方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以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受同级工会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4、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是指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二、女员工怀孕能否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 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也不在保护之列。 2、在试用期间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 3、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还是比较多的,可以分为全国性机构、地方性机构和产业性机构和基层机构,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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