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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