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
释义 | 一、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土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以进行自由转让买卖,私下进行转让交易土地应当予以收回。 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土地转让合同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写明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土地用途;转让期限;转让数额及交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转让的约定;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三、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的区别 土地承包合同和转让合同不一样,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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