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原配夫妻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原配夫妻是什么意思? 原配夫妻就是指第一次结合一起并注册过受国家保护的一对夫妻 这里指的第一次就是两个人都是第一次 夫妻即人类才有如此美好的人生形态, [1] 是指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为纽带结为一体的各自以自己所能无条件帮助和成就对方需要的家庭主要角色关系,男人叫丈夫,女人叫妻子。夫妻一旦结为一体,就自然形成有次序的家庭角色关系。若非一方包容和隐忍,夫妻关系就名存实亡甚至解体。夫妻双方各自只有自觉分享自己所有、帮助和成就对方需要的义务,没有要求对方按照自己期望满足自己需要和做对方行为判官的权力。 伦理关系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关系,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 现代婚姻伦理关系 示意图 婚姻伦理关系与 爱情伦理关系的区别 摘自 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各时代情况都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 。婚姻本质属于管控的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择忠诚对象。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是产生于爱情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婚姻伦理关系 示意图 爱情伦理关系 示意图 结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自愿,并且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自2016年1月1号起晚婚奖励取消)。 1.自尊心 人的自尊心从小就有,一旦受到损害,便会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则会感到欣慰和满足。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信赖,是深化爱情和事业成功的基本保证。任何训斥或轻视贬低爱人的做法都会损害对方的自尊心。 人人都希望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办事。这就是自主的需要。每个人都希望在别人面前表现自己,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才能,运用自己的智慧创 [5] 进。 社会是人生活乐趣的源泉。那种不准爱人与他人交往的做法,不但不能保证爱情的专一,还会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对爱人产生反感,其结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每个人的爱好不同,应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感情的需要以爱为中心,持久的爱会使对方得到最大的心理满足。否则,失落感便会油然而生,不满、烦恼、怨恨也会接踵而至。 爱人心里不痛快时,总想找人诉说一番,一吐为快。这种宣泄的对象当然是自己的爱人,夫妻均以对方为宣泄的最佳对象。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应责备对方心胸狭窄,或嫌对方唠叨。而应主动接受对方的宣泄,并进一步劝慰、疏导,排解其内心的痛苦,使对方从内心矛盾中解脱出来,建立新的心理平衡。这样内心的痛苦便会烟消云散,夫妻感情也会进一步得到加强。 2.感情培养 感情的来源需要从小时候培养,人的理解力与道理的分析能力,处事的方式受父母言行的影响,处理事情的能力与接受的道德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成长过程:小时候与父母和玩伴之间的 白发恩爱夫妻 交流中,就应该让他(她)们懂得相互尊重、相互谦让、文明用语、爱护环境;懂得学习与生活有关的知识;懂得怎么自救和如何正确帮助别人;懂得任何爱的相互传递,都将影响到一个人性格的确立;懂得如何正确的换位思考问题;懂得了解父母的辛苦;懂得帮助父母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懂得如何珍惜相互的感情。等到这些孩子结婚了,就能够做到夫妻间的尊重、理解、关爱、信赖,也是爱情的基础和事业成功的前提因素。 3.感情基础 夫妻之间,彼此言语与肢体的力度、尺度、深浅的把握要恰到好处。夫妻之间的信赖,源于彼此之间,换位思考的心里触动感受与真诚。 4.矛盾的原因 夫妻之间爱好、习惯、生活方式、说话方式,处事方式的不同,是导致夫妻矛盾的根源。如果找到一个品行优良的配偶,夫妻间的感情自然而然会很和谐。如果有一方品行不端,做事不讲理,言语尖酸、刻薄、蛮横无理、冷漠、不懂悔改都是夫妻感情恶化的导火索。 5.配合与协调 生活中需要协调与配合,如相互之间不能分开就要学着珍惜,缓和矛盾使彼此间的关系与生活气氛保持融洽,因为相互之间的习性已经很了解了,所以不要做相互厌烦的事情,尽量想一个适合又合理的办法来化解冲突,这样双方都不会受到伤害,还能让夫妻生活更加和睦温馨,这就是智慧的体现。能得到对方言语的赞赏与正确的评价,也是一个人工作与操持家务琐事的动力。夫妻间优雅智慧的交流技巧,可使压抑的情感,巧妙释放。 6.交往误区 相互朋友间交往的尺度把握,也是一种学问,智慧的人把握的恰到好处,无知的人产生了婚外恋。逃避使他(她)们坠入更深的深渊不能自拔,移情别恋伤害了一个又一个与他(她)们亲近暧昧的人。如果没有感情了,就应该选择分手,不要纠缠不休,不要由爱生恨彼此伤害。理智的做法比冲动的做法更值得提倡。那种控制他人正常社会交往的做法是错误的,需要引导爱人怎样换位思考,让对方了解相互的感受。 [5] 调查 1.相对与心理 刊登在美国《婚姻生活》杂志上的一篇报道指出,与那些彼此客气、从不脸红的夫妻相比,喜欢打情骂俏,偶尔斗斗嘴的夫妻,性爱更加和谐。纽约大学的婚姻关系学家与心理学家进行了这项研究。通过对1209对夫妻进行问卷调查,研究者发现,夫妻间过于礼貌会影响彼此性欲。 [6] 心理学家认为 和谐夫妻关系 ,性是一个人探索另一个人隐秘领域的冲动,如果夫妻间过于讲究拘束、拘谨、呆板,会压抑自己的情感,克制大于冲动,虽避免了争吵,却可能造成“假面夫妻”,让彼此心离得越来越远,也会使性爱缺少激情。调查发现,对于通情达理的夫妻,在偶尔争吵后、一起开怀大笑后、一方悲伤倾诉后,都是发生性爱的好时机,夫妻往往通过性进一步增进感情。研究者建议,夫妻要想建立亲密感,可以一起看本爱情小说、亲密按摩、互诉心情甚至吵架等,都比沉默不语更能增加夫妻感情。所以在经营婚姻方面,夫妻之间不用太过于拘谨,这样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距离,影响性生活。 心理冲突:心理冲突是彼此心理的不协调、背离或对立,离婚则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心理冲突往往是离婚的原因和前奏,离婚则往往是心理冲突激化的结果。这里之所以用“往往”二字,在于心理冲突并不一定发展到离婚,有些离婚案也不是心理冲突引起的。 需求不满:婚姻的情感与心理稳定性取决于需求的满足程度。如果夫妻都能在共同生活中获得需求的满足,任何一方都不感到感情疏远和心理孤寂,他们的婚姻就是稳定的。相反,如果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感到心情不舒畅,产生和增强不良情绪,导致争吵和持续的冲突。自我价值得不到对方承认,自尊心受到损伤;一方或双方的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夫妻中一方酗酒、纵欲或有其他过分要求,导致家庭花费过大、入不敷出;一方过于奢侈,导致家庭物质保障问题;双方在吃喝、穿戴上的需求不同,在添置日常用具以及各自需要的开销方面存在差异;在休息、闲暇、爱好、娱乐活动中各有不同的需求和情趣等。 价值观不一致:表现在语言交流中。丈夫把社会说成一个竞技场,把人与人的关系说成“弱肉强食”,妻子信仰基督教,认为应该与人为善,两个人的观念冲突就是必然的。表现于行为的价值观冲突更具有实质性。丈夫是孝子,每当经济宽余或者节假日时就去看望父母;妻子注重小家庭建设,每当丈夫为父母花钱时就怒气冲冲。他们的冲突不但是必然的,而且后果往往是严重的。只要一方不放弃自己的价值观和相应行为,冲突就会持续存在。某些价值观不一致引起的冲突是带根本性的,比如人生哲学,对幸福 夫妻 、成就、人生意义的看法,所追求的人生目的等。如果夫妻在这些方面存在圈套的不一致,都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的,而对方总是“错误的”、“腐朽的”,那么在生活中一遇到相关的问题,就会相互指责,在行为上背道而驰。价值观不一致是否导致夫妻冲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不一致程度,不一致程度越大,所导致的冲突就会越强烈;二是可调节程度,在一方或双方的宽容性大、柔性强的情况下,不一致可逐渐减少,接受度可逐渐增加。 个人为中心:“个人”在这里包括“个体、自己”意识、个人期望、个人理想、个人利益、个人中心、个人取向等。夫妻结合不仅是法律、经济、肉体的结合,也是两个“我”的结合。夫妻冲突同样是由两个“我”所引起,是两个“我”之间的冲突。“个人”的远离表现在下列方面:在利益上自行其是,基本利益相异。在结合目的上出于利已,爱对方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不是为对方奉献;在感情上逐渐平淡,即使转变为友谊,也易变而不稳定;在发生争执时坚持已见,互不让步;在评价标准上以其他人的行为作为尺度,而不是以内心的标准作为尺度;在心理治疗功能上,当对方处于痛苦和忧患中时,不提供心理安慰,不帮助对方缓解心理紧张;在心理适应上双方关系的协调过程缓慢,达到和谐状态异常困难。 权责争执:家庭也是个权、责系统。家庭中有很多共同生活事务和面临的问题,需要及时做出决定,而做决定就是个权力问题。丈夫想买一台电脑,妻子想买一台钢琴,然而手中的财力只够买其中一件,谁有权做决定呢?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力划分,就会发生冲突。与权力相关的是权利,就是行使权力和获得利益的法定权限或权益。在家庭中,拥有众多的物质和精神资源,谁有资格占有或处置它们呢?这就出现了权利问题。妻子把旧电视机送给了自己的父母,丈夫认为她没有处置这一东西的权利,因为电视机是自己挣钱买的。而妻子认为自己是家庭主妇,拥有当然的权利。由此,冲突就出现了。权力和权利应该于责任和职责联系在一起。家庭中几乎所有事情都需要有人承担责任,负责管理。晚上回家必须做饭,做饭是谁的职责呢?应该谁买菜?谁洗菜?谁做菜?谁端菜?丈夫可能认为这都是妻子的职责,妻子则认为丈夫起码应该完成前两道工序。双方都推托责任就必然发生冲突。导致冲突的权责倾向是:(1)喜欢承揽、扩大、推脱责任;(2)权、责界线模糊,对同一件事情,双方都认为自己拥有决定权力,或者都认为对方没有权利,自己没有责任;(3)当一方争夺这方面的权力时,对方以争夺另一方面的权力做补偿;当一方推卸这方面的责任时,对方不去管另一方面的事情。 性差异:夫妻的性欲望和性满足是不同的,这一差异成为夫妻冲突的深层心理根源。津留宏、泉宇佐等人(1975)在这方面做了较多的研究。男性的性欲是生理上难以抑制的兴奋,具有相当的自发性,因此在新婚之际就能满足。女性的性欲则是随性生活和性体验的增加而逐渐觉醒、增强,有的人到中年时才达到相当强烈。这样,男性在结婚初期往往因为妻子不愿配合而导致性欲不满。男性的性欲望带有强烈的冲动性、征服性和求异性特点,容易在婚后不久就对现有性生活感到厌倦,特别是妻子在容貌、服饰、言谈上急剧失去风采之后。可是,妻子的性欲望在此时刚刚达到高潮。于是,很多中年妻子感到性欲求的不满。在性关系中,男性无疑处于主动地位。只要他愿意发生性关系,积极地进行挑逗,女性即使不喜欢他,或者不愿意在此时满足他,也可能发生性兴奋,最终与她发生性行为。女性就不能这样做,她最多只能挑逗男性冲动,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男性手里,如果男性不为所动,女性的性欲望就不能得到满足。而女性的挑逗能否成功,往往取决于自身的魅力,比如漂亮、性感等。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女性只有在性欲望强烈的中年才可能积极地进行挑逗,然而这时她的魅力已经因为年龄、怀孕等大大衰减。由此,她也会产生不满。在性欲方面,男性不论年龄多大也会被年轻女子的性魅力所吸引,而且选择女性的标准并不严格,有时只要能消除性不满就可以。因此当他对现有配偶厌倦之后,就倾向于寻找婚外性关系。与此对应的是,年轻女性对各个年龄层的男性都会作出性反应,远比男性范围大得多。这样,男性的婚外性关系就有成功的可能,而将自己的配偶冷落在一边。当然,妻子也可以去寻找婚外性关系。不过,一方面她的魅力已经下降,比丈夫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她倾向于只与有感情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挑选的余地较小。再者,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女性来说更大,社会上对女性的不贞行为是冷酷的,对男性则相对宽容。所以,她较少付诸实际行动,即使行动也较少成功。在这种条件下,她必须依靠丈夫才能获得满足,因而牢牢地看管住丈夫。丈夫或者迫于压力,勉强应付妻子的要求,经常感受到遗憾与不满,导致冲突的出现;或者“暗渡陈仓”,在背地里接纳“第三者”。而第三者的插入,无疑会淡化夫妻关系,引起强烈的夫妻冲突。 2.离婚 离婚总是有原因的。离婚者所主诉的原因包括他们对婚姻的不满,也包括离婚的动机。徐安琪(1991)统计的各年代离婚原因结果表明,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外遇”。由于爱情和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有外遇的一方或者受到外遇侵害的一方提出离婚。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夫妻冲突是不可调和的。远古时期,帝王宫庭里的皇后与妃妾争宠的悲剧。封建社会,官僚贵族的“妻妾纠纷”也属于这方面的问题。另外,“猜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于这个范畴之内,因为婚外情是夫妻最为敏感的领域。 离婚的其他原因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心理因素,包括粗暴、不尊重和性格不合;二是性的因素,这或者是性欲不满,或者是没有生育;三是社会与行为因素,包括亲属关系的影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犯罪。从时间发展上看,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了心理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上升,即婚姻越来越趋向于心理的结合,也越来越可能因为心理原因受损。因此心理不和谐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经济纠纷、政治因素和犯罪而离婚的比例逐渐降低。这表明了经济、政治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下降,也表明了婚姻外部约束力的弱化。政治观点、政治身份等在社会生活以及夫妻生活中不再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政治冲突的可能性和夫妻的重视程度降低,在经济方面是经济收入逐渐提高,经济状况逐渐改善。既然男女较少以这些外部因素作为主要考虑而结合,他们也就较少为了这些原因而离婚。 性生活失调和不育导致的离婚也呈递增趋势。对此可以做出两种解释:一是人们的性欲望有所增强,因而增强了不满,二是人们的性观念趋于开放,对性欲望的合理性增加了肯定,对性不满增强了表达勇气。 (1)离婚的理想化是指把离婚前景设想得过于宽敞、明快、乐观。回首过去,夫妻在价值、习惯、性格方面长期相异,自己的要求一直未能满足,同床异梦、尝尽了苦头,通过离婚,很快就可以脱离苦海;展望未来,自己可以追求新的爱情,可以找一个情投意合的情侣,过恩恩爱爱、美美满满的日子;离开了配偶,与另一个异性共同生活,显得新异、刺激,这一切是多么的诱人!面对这一片光明,很多人毫不犹豫地提出了离婚。其实,事情从来不会像所设想的那样一帆风顺。离婚可能让人饱尝隔断关系、心理失衡的痛苦,寻找新的配偶可能不像当初那样容易,由于自身心理特点再婚可能依然会悲剧重演。所以,理想化者在离婚后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 (2)离婚的惰性化是指不到万不得已不提出离婚,或者不同意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这些人也感受到彼此冲突和感情破裂的痛苦,意识到这样的结合是一种折磨,但觉得除目前状态之外,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可以替代。有的人也想到过离婚,但是离婚在其心目中是一个莫测的深渊。他们不知道离婚后会遭受什么悲惨的结果,因而顾虑重重。因为自知代价太高,所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维持现毒状。他们用“习惯的束手无策感”应付生活,认为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怎么想都没有,因而知觉麻木逆来顺受。其实,这些人只要狠一下心,跳出苦海就可能过上比过去好得多的生活。 (3)离婚的罪恶化是指一想到离婚就感到是一种罪恶,大逆不道,心存无以言状的恐惧。即使受到配偶的虐待,实在难以忍受,在提出离婚之前也犹豫不决,婚姻的痛苦和离婚的恐惧交织在一起。这些人即使在离婚之后,依然进行自责,认为是自己在作孽,以至对新的婚姻生活畏首不前。与罪恶感对应,另一些人则产生强烈的羞耻感,认为离婚见不得人,没有脸面,整天郁郁寡欢。这些人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离婚的心理负担较重,不是万不得已,不会做出离婚抉择。 (4)离婚的情绪化是以情绪化、冲动性的行为对待离婚,而不是理智地通过离婚谋求最好的结局。有的女性明知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丈夫不会再爱自己,自己也根本不爱丈夫,但依然不同意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因为丈夫已另有新欢,企图离婚之后与“新欢”结婚。妻子此时有强烈的嫉妒、愤怒情绪,用不同意离婚进行报复。其原则是:“我没得好结果,也不让你有好结果!”这样做的结局往往是,自己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收益,却接连不断地失去更多的东西,比如递增的折磨,分居的孤独,岁月流失的代价等。 离婚之后,大约有一半的人具有轻松感和解脱感。在李银河、冯小双(1991)的调查中,离婚者认为离对了、必须离,并且有轻松感和解脱感的占54.5%,认为不是好事,但是别无选择的占36.3%。认为自己倒无所谓但对孩子不好的占22.7%,认为不该离、离了好的占9.1%。即是说,多数离婚者对自己的选择是肯定的,并且将此作为一种解脱。一位女离婚者说:“离婚后孩子们从不堪忍受的家庭气氛中得到解脱,两个儿子先后考上了大学。若不离婚,他们恐怕都得得精神病”。 大多数离婚者在离婚后都感到孤独。在李银河等的调查中,感到孤独的占69.1%,没有孤独感的占30.9%。其原因似乎是夫妻毕竟长期生活在一起,无论是相爱还是仇恨,都会在生活中提供相互刺激,有一种相互作用的感觉。离婚后一人独处,这些刺激完全消失就会出现孤独。当夜晚看到身边的空床,或者在身体不舒服时,这种感情往往油然而生。在以家庭为中心的节日等场合,比如生日、春节、中秋节等,他们也会情不自禁地回忆起过去的时光,意识到这些已经一去不复返,感到孤寂与凄凉。很多离婚者在离婚后造成感情彷徨。离婚后的第一年中,男女都感受到极度的消沉、忧虑和愤怒,对周围事物反感丧失信心。有的先后经历了麻木、拒绝接受离婚现实、震惊、狂怒、苦涩沮丧的心情;有的受到内疚、羞耻、怨恨对方及失败感的困扰;有的则失去记忆,工作无效率,健康水平下降,睡眠不好。痛定思痛之后,很多人会变得清醒起来逐渐增强信心,面对未来的生活,一位离婚者说:“眼界开阔了,对生活的理解也深了。” 夫妻,我们都知道大概是什么意思,是两个人可能通过自有恋爱或者是家人介绍,从陌生人,变为了亲人的一个过程,男方属于丈夫,女方是妻子,是双方谢姐连理的一种说法。是象征着美好,爱情的。但是现在却有很多夫妻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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