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登记离婚有哪些材料要准备
释义
    一、登记离婚有哪些材料要准备
    1.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2.登记离婚还需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无人反悔,方可领取离婚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必备离婚登记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必备的材料包括: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其他材料。
    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5.《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达成离婚协议;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
    
    三、撤回与发放离婚证
    1.在离婚登记过程中,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当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4.这些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以上是关于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登记的法律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办理。同时,也建议您在涉及法律事务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办理离婚登记时,你是否还遇到过其他法律难题?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助你顺利解决法律问题。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10: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