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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
释义
    如何确定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
    2014年3月2日,甲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乙当日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甲也于当日向乙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甲向乙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借款人:甲,日期:2014年3月2日。”甲按约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后来再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向甲催要借款,甲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乙于2015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利息24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甲需要向乙支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65600元。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借款的利息是多少?二是借款的本金是多少?三是借款的逾期利息是多少?围绕着三个争议的焦点,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三个争议焦点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本案中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本案中甲向乙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24万元,这24万元的利息是按甲、乙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4分计算出来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甲向乙已经支付的六个月的利息中的24万元只能支持18万元,超出的6万元不予支持,而这6万元的支付应当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故2014年9月2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为94万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甲未向乙支付的六个月的利息,最高也只能支持112800元,故本案中借款利息应为292800元(前六个月18万元,后六个月112800元),减去甲已经支付给乙的利息18万元,甲仍需向乙支付借款利息112800元;
    第二,本案中借款的本金是多少?2014年3月2日,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乙当时便向甲转账100万元,甲当日也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借条,但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甲按约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24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超出年利率36%的,该部分利息是法院不予支持的,这多付的6万元应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故本案中,2014年9月2日以前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以后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4万元;
    第三,本案中借款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甲、乙双方在借款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月息4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以月息2分为限,故本案中,逾期还款时间为六个月,逾期利息为112800元,乙要求的24万元不能得到支持,只能支持112800元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借款本金为94万元,借款利息为292800元,逾期还款利息为112800元,共计人民币1345600元,减去甲已经支付给乙的利息18万元,甲仍需向乙支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65600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很多时候,如果债务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那么就可能会存在逾期利息,所以我们在借款合同中,可以规定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不能够超过国家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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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