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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必须由业主担任。
    2.在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情况下,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告知住宅主管部门,并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3.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给第一次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产生。
    4.对于分期开发的小区,若满足条件,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该临时业主委员会具有与正式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权利职能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构成
    1.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当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等条件。
    2.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但成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
    3.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并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委员的任期通常为3年,并可以连任。
    4.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5.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体现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等方面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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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