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余额超可支配财力不得举借新债 |
释义 | 广州市财政局草拟了《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报送广州市法制办审查。其中规定,广州市本级的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单位,均无借钱资格。 焦点一:政府性债务将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在今年的广州两会上,政府债务引发关注。广州市在2008年成立8大投融资集团,城投、水投等企业在亚运前的全城大建设中成为城建融资的主要平台。据媒体统计,仅水投和城投两家,就已举债合计逾千亿元。 广州市财政局在相关说明中指出,据审计署对广州市2010年政府性债务的审计评价,广州市的政府性债务水平虽然是安全的、可控的。“但应该承认,这些年伴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市本级的政府性债务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地方政府债务“乱花迷人眼”,如何把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下? 为此,《细则》提出,举借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应与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年度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已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级政府财政可支配财力的,不得再直接举借新债。 广州将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和财政偿债率等国际通用的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规模和风险。 《细则》规定,市本级的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今后,广州的政府性债务还将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要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市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要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焦点二:融资平台公司每年10月上报债务计划 今后,部门想借钱不是想借就借,需要经过重重把关。按照《细则》,政府性债务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举债机构依法需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使用中期票据和保险基金等的举债计划,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 针对备受争议的投融资平台,《细则》专门作出更为细化的要求。融资平台公司要在每年10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定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债务余额、下年度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债计划、偿债资金来源、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按期偿还。 广州市财政局表示,通过实施举债计划管理,有利于控制市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年度融资规模,防范市投融资平台公司因各自为政举债而导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风险。同时,有利于统筹分配年度举债计划,完成市政府布置年度工作任务,确保各项监控指标不会超出警戒线;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财政部门还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每年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政府性债务情况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焦点三:债务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细则》敲定了四种情况不予批准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或提供担保: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项目;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用于举债机构经常性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超过警戒线的。 广州市财政局指出,《细则》有利于规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明确了债务资金由举债机构按工程进度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细则》还规定,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指出不得用于举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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