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权以什么为生效要件 |
释义 | 一、动产抵押权以什么为生效要件 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过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 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当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在债务偿还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其他未登记的债权得到满足。 二、动产抵押权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不能抵押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你对动产抵押权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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