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原则。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在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之后,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2.若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在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时,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3.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若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则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同样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清偿步骤及法律顺序 清偿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的法律顺序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这些步骤包括: 1.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最后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如果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 三、不足部分债务追偿 当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这是抵押权人在债权未能得到完全清偿时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追偿的方式和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或仲裁来实现。 抵押权优先受偿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你对抵押权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提问,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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