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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多久失效
释义
    一、行政复议多久失效
    超过60日失效未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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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