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一年,需要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最长是五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三、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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