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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有的区别
释义
    一、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有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二、司法强制拆迁需要出示什么文件
    法律网提醒,司法强制拆迁提交的材料:
    1.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拆迁公告;
    3.拆迁许可证;
    4.拆迁项目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批文;
    5.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文本;
    6.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用房的基本情况。
    
    三、司法强制拆迁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与拆迁方就补偿款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未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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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