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担保人什么情况不需要担保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8.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三、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担保人为债权提供履行提供担保的,如果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担保合同确定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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