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
释义 | 一、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地役权是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抵押的。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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