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监理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内容 1.委托人、监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监理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3.监理工程的地点。 4.监理工程的投资额。 5.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报酬。 6.监理工作起止时间。 7.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二、怎样履行监理合同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监理合同属于什么类型合同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类型合同。 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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