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须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法定抵销须具备什么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法定抵销的效力 法律网提醒,抵销的效力是: 1.如果抵销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抵销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如果抵销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法定抵销权成立的时间 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民法典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 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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