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规定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 1.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法律网提醒您,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相应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2.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只有在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时,相应的国家机关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何为职务行为,一般指经行政授权的行为或者司法允许的行为。 3.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致。 三、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职务侵权行为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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