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应该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应该如何办理 精神病人变更监护人可以通过指定或起诉的方式变更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可以变更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变更监护人情形如下: 1.法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法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协议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协议应该写明被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父母双方的情况,法定监护人是谁,变更的原因等。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应当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果被监护人是精神病人,应当由居委会开具证明。双方的个人情况,具体的个人信息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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