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分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有: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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