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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是六个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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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