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乱象亟需纠治 |
释义 | 据报道:2011年元旦刚过,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寒风,开始了在昆明的艰辛上访之路。这群工人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驰宏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合同,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2010年8月,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公司坚持维持劳务派遣关系,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工人们希望通过上访来反映诉求。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记得当初劳务派遣“初长成”之际,曾被普遍誉为新生事物,而受到各地追捧。许多地方甚至出台政策,予以支持扶持。然在资本逐利的推动下,劳务派遣越发展越出现新的症结,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特别由于新劳动法实行,许多用人单位借助劳务派遣成功进行工人身份“改制”。一大批工人改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用人单位直接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直接与员工发生关系。由此在一些企业,甚至也发生了工人多种身份并存的现象,有一部分元老级的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不仅收入更高,而且劳动保障较可靠。而其他员工则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收入增长、劳动保障不到位,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完全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许多劳务派遣公司为谋一己之利,千方百计压低工人报酬,降低工人劳动保障,实与地下工头无别。倘若工人维权意识觉醒,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则关门大吉,溜之为上。这一场境下,那些劳动合同“变身”的工人,越来越成为“二等公民”。 应该说,劳务派遣有存在价值,它对于解决用人单位短期用工难有着特殊意义。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在的问题是劳务派遣失去有效监管,已经事实上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合法借口。 解决劳务派遣成遗忘角落问题,需要多管其下。其一,从法律上更加清晰界定劳务派遣存在的领域;其二,加强监管,提高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其三,明确约定劳务派遣时间,如果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打工超过一定时限,用人单位应无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事实上的临时性用工,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让劳务派遣工享有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劳动报酬,并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积极健全完善组织,让劳务派遣工有维权场所和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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