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怎样搜集证据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怎样搜集证据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搜集证据的方式是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 二、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并且犯罪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指什么 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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