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初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
释义 | 一、工程初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二、建筑工程验收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1.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 三、谁应当承担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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