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怎么确认为恶意域名行为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怎么确认为恶意域名行为 1.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 2.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 3.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二、抢注域名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有下列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 ![]() 三、域名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域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1.行为人从事了域名侵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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