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负责违章建筑的管理 |
释义 | 一、谁来负责违章建筑的管理 房屋的违章建筑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违建的房屋还在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章建筑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违章建筑的情形有: 1.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 2.超出建设规划或规定的用途; 3.超出建筑规划或规定的高度、面积或容积率; 4.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布局; 5.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和验收。 三、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有补偿吗 1.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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