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有多长 |
释义 | 一、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有多长 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有:判处有期徒刑最短是六个月,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可超过十五年,但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不同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4.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 三、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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