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持有人如何合法提取仓储物 |
释义 | 一、仓单持有人如何合法提取仓储物 仓单持有人应按照下列方式提取仓储物: 1.仓单持有人将持有的仓单交给仓储物保管者,仓储物保管者见到仓单应当同意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如果储存期限没有约定的,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仓单的性质有哪些 仓单的性质如下: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