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怎样的 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包括: 1.主债权; 2.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 4.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金; 6.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担保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担保期限具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如果该期间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是有效的,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三、合同担保有哪些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担保有下列种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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