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是否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
释义 |
1、 保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就竞业限制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保密费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双方的协商,法律规定了具体金额。企业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人们经常听说,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承担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必须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保密费。是吗 事实上,中国的立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员工的法定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最重要规定是“不得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意味着,如果正确知道,则不存在法律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附随义务通常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间保密义务的“法律”来源。然而,这主要是对商业交易双方的行为约束,工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行为显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交易。因此,当员工被正确告知商业秘密且合同法中没有附带义务时,根据现行法律,他们将不承担法律保密义务。也许正是出于上述考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规定,如果企业不缴纳保密费,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将自动终止。幸运的是,由于这些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水平和地域限制,我们不必太担心 然而,更多的立法采取了相反的立场。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一个例子。《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第23条只规定“雇主和雇员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没有提及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3条对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包括:“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保密费也不被视为必须约定的内容之一 ,一些未经企业支付任何保密费,甚至未签订任何保密协议的员工也被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此外,许多企业的保密协议中没有关于保密费的约定,或者约定“双方确认每月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报酬”。在将来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双方都上法庭时,法庭通常会将类似的协议视为有效的 仅分析这一步骤就足以获得第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即,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无需支付任何保密费——至少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根据“自由而不禁止”的私法原则,法律不能对企业与工人之间的“谈判”结果作出负面评价。然而,这一结论无助于我们继续讨论同一主题,也就是说,它无法为第二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提供任何有意义的帮助。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法律咨询网.com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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