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要约价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招标要约价的含义 要约收购价的简称。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以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而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相关规定 1、价格 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该项规定的第二款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2、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条件提出了多种强制要求,遴选“好人”、“能人”,防范惯于“空手套白狼”的收购者;同时,对出让方作出限制,严禁“金蝉脱壳”。 对收购人而言,主要有五大规范: 第一,对主体资格予以规范,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 第二,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既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又逐一列举,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 第三,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第四,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每月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五,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证监局在收到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后,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招标要约价”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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