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 |
释义 | 一、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 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算违法。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员工开除应怎样赔偿 哺乳期员工开除应如下赔偿: 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双倍赔偿,因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职工哺乳期的时长 法律网提醒您,哺乳期就是产妇喂养宝宝的时期,从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这一段时间都称为哺乳期,一般是10个月到一年左右。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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