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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标准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标准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有以下标准: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确认特殊地域的管辖权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中确认特殊地域的管辖权的规则是: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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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