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谁来负责提供补偿 |
释义 | 一、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谁来负责提供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处理土地被征用问题的关键方法 解决土地征收争议的关键有: 1.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 2.限制征收土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通过政府主导和监督下与农民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协商难以解决时方可采取征收这种国家强制手段。 3.对地方政府征地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制度。 ![]() 三、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归谁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归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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