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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清算程序及法规要求详解
释义
    一、公司清算程序及法规要求详解
    法律角度看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财产;
    4.接管公司债务;
    5.设立清算账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7.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为: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法律网提醒您,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企业清算破产怎样赔偿员工
    企业清算破产赔偿员工的方式是: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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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