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子女探望权中止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子女探望权中止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孩子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孩子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行使的方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具体行使方法有:和孩子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一起共同进餐等。 三、探视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探视权纠纷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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