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和假释可否同时施行 |
释义 | 一、减刑和假释可否同时施行 减刑和假释可以同时施行,但有先后之分,减刑应当先于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减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减刑的流程为: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三、可以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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