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怎么理解 |
释义 | 一、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怎么理解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是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原则上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具有或然性,在主债务到期等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前,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违背了抵押权的或然性特征,损害抵押人的期限利益。 二、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指代范围不同。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2.特征不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3.目的不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抵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三、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网提醒,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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